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活、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2财保6号 申请人:**活,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道郊际工业园B区I-1-05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活于2023年1月12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15617117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2023年1月28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15617117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活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