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2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尖山村三组00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014号13栋2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
被告: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5820583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