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8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98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上诉人住所地,故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的事由,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