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626号
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8号通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603711。
法定代表人:孙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财富广场二期一栋321号通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CWR68X。
负责人:徐嘉伟。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浩,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蒋大联,男,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蕊,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轲,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蒋大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姜 玉 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向 淑 萍
人 民 陪 审 员   林 亭 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德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