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01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执行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603711。
法定代表人:孙继,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云2901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的5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向其支付50000元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901执2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