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3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
被执行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10.48元,我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32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