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财保373号
申请人***腾益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云南省***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营小区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信用代码:92530522MA6NL4CHXC。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603711。
法定代表人孙继,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2日,住云南省***。
本院受理申请人***腾益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益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腾益建筑机械租赁部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898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