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6民初69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会东县,现住会东县。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会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政通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BQDQT8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发,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住会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科文化,住会东县人民政府,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大专文化,职员,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兴天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4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大专文化,职员,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会东县供电分公司、**、四川兴天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