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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牛某,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2847号 原告:渝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罗某。 被告:牛某。 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渝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牛某、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渝北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