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3财保172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专利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工商银行宜兴城中支行账号11030287092********;招商银行宜兴支行营业部账号6109026********;中国银行宜兴新庄支行账号5339********;交通银行宜兴城西支行账号39400069301801002028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工商银行宜兴城中支行账号11030287092********;招商银行宜兴支行营业部账号6109026********;中国银行宜兴新庄支行账号5339********;交通银行宜兴城西支行账号39400069301801002028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