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501号
原告:新泰市众诚房屋修缮中心。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路东首路南教师苑北门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144Q16。
经营者:李在校,经理。
被告:新泰市守***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新泰市新汶新建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MKJD7P。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园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04831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众诚房屋修缮中心与被告新泰市守***工程服务中心、**、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市众诚房屋修缮中心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新泰市守***工程服务中心、**、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泰市众诚房屋修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新泰市守***工程服务中心、**、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新泰市众诚房屋修缮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