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26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园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04831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车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38660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