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9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园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银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新市政公司)、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新市政公司、汇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出限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汇英公司仅是代付工资,属人事代理,虽然协议约定由汇英公司缴纳保险,申报工伤,但并未支付相关费用,再加上与泰新市政公司符合确定劳动关系事项。二、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工伤保险责任,但并不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为前提。一审判决认定具体哪个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更便于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避免诉累。 泰新市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汇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与泰新市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泰新市政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日,汇英公司与泰新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一份,约定:根据泰新市政工程公司的要求,汇英公司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汇英公司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代发工资协议,配合泰新市政工程公司做好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工作,确保不因劳务派遣工的原因影响泰新市政工程公司的生产、工作秩序;泰新市政公司按每人每月80元支付汇英公司劳务费,用于劳务工日常管理及保险缴纳;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泰新市政公司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汇英公司,汇英公司负责事故的全程处理并负责办理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等事宜。2020年6月8日,汇英公司、***、泰新市政工程公司三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泰新市政工程公司为用工单位,汇英公司承担泰新市政公司的劳务外包业务,汇英公司将***派至泰新市政公司工作,协议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在搅拌站从事施工员工作岗位。2020年10月20日6时30分,***驾驶电动二轮车在××路××镇××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分别向泰新市政工程公司搅拌站站长***、汇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2020年10月份***在搅拌站上班,上班时间不一定,***不是其单位职工,是汇英公司派遣的,工资是汇英公司发放。********是劳务协议人员,不是汇英公司派遣到泰新市政工程公司的。双方发生争议后,***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新市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泰新市政公司)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2年9月8日,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泰新市政公司及汇英公司均认可***的工资由泰新市政工程公司打给汇英公司,由汇英公司发放。泰新市政公司及汇英公司均认可***系从2020年5月份开始工作,此时,***已经67周岁。另查明,汇英职业介绍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家政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与泰新市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泰新市政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焦点一,根据***、泰新市政公司及汇英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在泰新市政公司搅拌站工作时已年满67周岁,且***、泰新市政公司及汇英均认可***工资由汇英公司发放,***主张与泰新市政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泰新市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庭审中,*****用工主体责任具体为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案涉事故中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为工伤,故其要求泰新市政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英公司与泰新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汇英公司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泰新市政工程公司工作,泰新市政公司向汇英公司支付费用。此后,汇英公司、***、泰新市政工程公司三方签订协议,泰新市政工程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由汇英公司将***派至泰新市政公司工作。因此,***主张其与泰新市政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泰新市政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问题,因***主张的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是指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应当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玥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