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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二街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均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