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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673号
原告:***,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二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1918402D。
法定代表人:毛曲静,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绿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