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352号 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7号花园SOH03栋A座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KF826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96341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013.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86013.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950.07元,由申请人河南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