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某某小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5民初1418号 原告: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某某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州市某某小学(以下简称某某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电梯工程款156800元及违约金7840元(按未支付工程款156800元的5%计算);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某某小学对以上电梯工程款156800元及违约金784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某某小学新校区需要安装电梯一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中标。由某乙公司与某某小学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招标编号:FJLQxxxxx002-1,总价款229000元,约定了电梯安装价格规格型号。后某乙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DT****105,合同总价款156800元,整个设备都由原告单独施工完成,原告成为了该电梯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向某某小学交付了电梯并移交相关文件。但某乙公司未支付任何的工程款,某某小学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按照《设备安装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以销售合同总金额156800元为基数,按未支付工程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本案律师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可以要求某某小学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某某小学辩称:2018年10月8日,供应商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就某某小学新校区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组成联合体,以某乙公司的名义参与电梯设备采购项目投标。经评标,最终某乙公司中标。2018年10月31日,某某小学与某乙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为7.9万元人民币),总计22.9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9日,某某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30%的定金6.87万元人民币如期付给某乙公司(2018年11月初马尾区财政局收回剩余基建款,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虽然校方多次催促,但是某乙公司经过四个多月时间迟迟不予发货。2019年3月15日和3月21日,某某小学先后两次发函给某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发货并安装电梯。然而某乙公司却给我校提供两份虚假提货单(见提货单复印件),拖延发货。某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经常忽悠并躲避某某小学的催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上。经过多方努力,由某乙公司的联合体某甲公司出面,最终完成电梯采购及安装工作,并顺利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我校已经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给某乙公司设备总价30%的定金6.87万元人民币。现根据进度及合同需支付剩余资金16.03万元。因我校跟某乙公司发生关系,由于某乙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学校请款函及电梯验收报告,故我校无法向马尾区教育局进行该款项的申请。 某甲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A1、⑴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50105]FJLQxxxx8002-1)、⑵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正本(项目编号[350105]FJLQ[xxxxx2-1)、⑶《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招标编号:Fxxxx02-1、⑷《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DT****105,用以证明某某小学需要安装电梯一台。通过福建某某代理公司招标,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且中标。 A2、《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DT****105,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对合同价格、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 A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证明安装的电梯是合格的。 A4、⑴委托代理合同、⑵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因向被告某乙公司追索欠付款及违约金等支出律师费7000元。 某某小学质证:没意见。 某某小学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B1、2018年10月31日,某某小学与某乙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招标编号:Fxxxxxx-1)。 B2、2018年10月31日,某某小学与某乙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招标编号:Fxxxxx2-1)。 B3、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1日某某小学签发的《关于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电梯采购合同的函》,某乙公司签收。 B4、供应商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的,项目名称为某某小学新校区电梯设备采购的《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首次)》,前5页。 某甲公司质证:对B1、B2无异议,B3是发给某乙公司,不做质证意见,B4某某小学是对某乙公司发函,对此不知情,另因我们没有收到定金。某某小学后面找到我们公司,我司全力配合完成采购跟安装,并通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成为实际施工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确认如下: 某甲公司及某某小学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10月间,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被告某某小学新校区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的采购电梯项目并中标。2018年10月31日,由某某小学(作为甲方)与某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招标编号为FJxxxxxxxx002-1),产品名称为KONxxxxxxxxceTM电梯一台,合同总价为15万元(其中已包括16%的增值税),该报价包括电梯设备、包装、运输。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天内支付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30%,的定金(第一次付款);2、甲方应当在货到现场后5天内支付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50%,的货款(第二次付款)。同日,由某某小学与某乙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招标编号为FJLQxxxxxxxx-1),设备号为通力有机房客梯1000KG、1M/S、5/5/5,合同总价款79000元,该报价包括拆梯移梯、安装费、调试费、验收、一年免保、电梯监控费,不含土建配合费、井道整改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五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30%的定金(第一次付款);2、甲方应当在货到现场后5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50%的货款(第二次付款);3、甲方应当在电梯设备验收取证5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15%的货款(第三次付款);4、甲方应当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5%的货款(第四次付款)。 另外,某乙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以及《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DT****105),《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产品设备号为L1一台,合同总价为119800元(其中已包括16%的增值税)。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支付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20%的定金(第一次付款);2、甲方应当在根据本合同5.2条规定(5.2条内容为:设备初定在开始生产后的第六周内从某甲厂出货。某某设备初定工厂出货期届满之日前的第7周内按附件1的规定确认最终工厂出货期并送达乙方,否则设备生产暂停。某乙厂出货期短于某丙厂出货期被视为最终工厂出货期,甲方无需确认附件1)的最终工厂出货期届满的30天之前支付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80%的货款(第二次付款);3、甲方应不迟于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账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货物发运后一周内向甲方开具发票。《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产品设备号为L1一台,合同总价为37000元(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甲方应当在出货前10天内支付乙方相当于安装总价50%的款18500元(第一次付款);2、甲方应当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后10天内支付乙方相当于安装总价50%的尾款18500元(第二次付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尾款后正式向甲方交付设备。二份合同的违约和赔偿约定为: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被解除部分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式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延误超过十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完成设备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式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延误超过十周,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2018年12月19日,某某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68700元支付给某乙公司。2019年3月15日和3月21日,某某小学先后两次发函给某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后某某小学与某甲公司联系,某甲公司完成了该电梯采购的供货及安装工作。2020年8月10日,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某甲公司安装在某某小学的电梯附有福建省某某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现已投入使用。某甲公司为追讨案涉款项,委托律师花费7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被告某某小学新校区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的采购电梯项目并中标。某甲公司已经按照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提供了相关电梯并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且案涉电梯经福建省某某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交付某某小学使用并移交了检验报告、使用标志等相关文件,某乙公司应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价款。现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相关电梯的货款及安装费,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且该约定尚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7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为追讨案涉款项,花费委托律师费7000元,鉴于某甲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明显过错,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 对于某甲公司要求某某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某某小学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68700元)。但鉴于某某小学在本案中也没有明显过错,本院确定某某小学对某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应赔偿给某甲公司的律师费部分不承担责任。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因此,某某小学应积极与某甲公司配合,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完成对案涉电梯的验收工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及电梯安装费共计1568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40元。 二、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福州市某某小学对上述电梯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568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68700元)。 四、驳回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80元,由福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福州市某某小学对其中的36%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最终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