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理人:任占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2,255元,由原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审判员**朝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