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68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江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619918877。
法定代表人:任占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6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滕奉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