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