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宇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02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4)宁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穷尽传统查询等其它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案件执行经过、查明的财产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院在规定期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