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大道3号楼建发大厦6-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其现已无再审意向为由,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