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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大道3号楼建发大厦6-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其现已无再审意向为由,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