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侨大道3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6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128号30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32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誉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迎春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P6DC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誉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双方已不存在纠纷为由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计2342.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