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侨大道3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6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128号30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32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誉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迎春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P6DC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誉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双方已不存在纠纷为由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计2342.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