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3号楼建发大厦6-7层,组织机构代码15742146-0。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仕干
审判员***
审判员*国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