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远大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号时代新世界北塔***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应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东郊梅子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远大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移送管辖的(2019)粤0106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远大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6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广东省教育系统零散采购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上诉人要履行交货的义务,被上诉人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交货地”,也可以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本案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是“交货地”还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诉争的标的是给付货币,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另,上诉人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采购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