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82民初105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沃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关盘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691412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