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市场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玲。
被告: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东段中院社区四楼405。
法定代表人:裴战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