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九套房产及五处土地;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