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淄博市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19元[其中货款241200元,违约金10626元,案件受理费3165元,案件执行费3725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