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242民初2373号
原告:重庆竹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570370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74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重庆竹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韵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竹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768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768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国茂牌水泥,32.5号水泥每吨445元、42.5号水泥每吨475元,数量为2000吨,约定每300吨结算一次或每月30日结算。2019年1月3日,原、被告进行对帐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水泥款为287880元未付,对帐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200200元,至今尚欠8768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水泥,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货款。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竹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对账单、对账明细、水泥供货提货单。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工程需要被告***与原告竹韵公司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第一次供应水泥的时间是2018年6月11日。
2018年7月20日,原告竹韵公司(乙方、供货方)与甲方(购买方)补签《水泥购销合同》,落款签字处甲方手写:“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加盖公司印章、经办人:“***”。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宜居乡楼房村撤并村通畅工程(干坝-老王坝-大木路)项目所需水泥2000吨(以实际用量为准),由乙方独家提供。一、甲方根据工程用量提前两天报计划给乙方。乙方发货联系人***。三、交货地点:甲方楼房村撤并村通畅工程(干坝-老王坝-大木路)工地,收货人***。四、运输方式及风险:运输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五、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国茂水泥”,暂定到岸价格为:PC32.5R袋装水泥445元/吨,PO425袋装水泥475元/吨。以上价格含运费,下车费。水泥价格按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若价格变动,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六、结算方式两种:1、水泥供满300吨结一次。2、按月结账。乙方供货时间满一个月(从第一次供货时间起)甲方必须一次性按月结清所发生的货款,不能拖欠余款,每月对账、结账付款日为月底30号。3、两种结算方式以先到者为准。4、如甲方未能按时结清货款,则甲方需从一个月满次日起按所用水泥每吨每月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八、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中止合同。2、若乙方不能保证水泥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对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
2019年1月3日,经竹韵公司与***对账,对账起止时间是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25日,水泥款合计492920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日,被告方已付货款405240元,尚欠8768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竹韵公司与经办人***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甲方落款虽然是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未加盖该公司公章,本案也无证据证实***具有代理权限,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而***作为经办人在《水泥购销合同》上签字,结算亦由***与竹韵公司结算,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水泥购销合同》的相对方系竹韵公司与***,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竹韵公司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尚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7680元及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方未能按时结清货款,则需从一个月满次日起按所用水泥每吨每月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结合原告的损失和主张,本院酌情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以87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竹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768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768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竹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