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一、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2民初1598号 原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易创公司)与被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湘10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湘10民终293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1月27日,原告江西易创公司以案件的基本事实、理由及涉案当事人均有变化,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易创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2元,予以免交;原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2022)湘1022民初322号案件中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8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