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8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鄄城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190号成兴景苑2栋、3栋、4栋4-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507486704。
法定代表人:**平。
原告***与被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以及申请费4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