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3039号
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岳文,总经理。
被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确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湖***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黄 雅
书 记 员 郭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