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5142号
原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第东栋N单元2906房。
法定代表人:冯确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荣,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极光尔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龙泉科技工业园1栋5层。
法定代表人:刘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孟,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龙,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极光尔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湖南嘉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陈舜尧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啸
代理书记员 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