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585号
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