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10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2年4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3年6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关于本院执行***、***、**退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人民币4166元。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税务、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无果。**名下未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登记在***与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永兴镇蜡梓村6组的住宅【权证号:双权0845319、双权0845321、双权0845320】已在本院(2020)川1403执411号案内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永兴镇大树村8组40号的住宅【权证号:双权0705820,监共0053335、监共0053336】已在本院(2020)川1403执410号案内进行了登记式查封。
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的家属代其缴纳了本案均摊的退赔款1389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支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因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退赔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