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4245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577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3853447。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