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建业住宅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10895号
申请人: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建业住宅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建业住宅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683303018182022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驻马店建业住宅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