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210号 原告:***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连云区广州路12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社路街道滨河路明珠花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河大道1号(建业绿色家园商务会馆)。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漯河市星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513、1514、1516、15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美瑞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A座602。 法定代表人:单淑琴。 原告***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星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瑞购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星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瑞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星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长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瑞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