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702民初2567号
原告:***,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F座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4272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河大道1号(建业绿色家园商务会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07196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驻马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家居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建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建业公司开发的建业十八城A号楼404号房屋。合同签订过程中,置业顾问捆绑销售致使原告与**家居签订装修合同,原告为此缴纳定金5000元,后原告要求兑换等值家电,**家居一直未履行,构成违约。要求被告**家居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建业公司进行捆绑销售,二被告之间有商业合作利益与基础,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家居辩称,坚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原告单方面违约,定金不退;即使以前承诺过兑换家电,现公司无能力给予客户补偿;客户已享受5000元房款优惠,若原告要求退定金,就应返还房款优惠。
被告建业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其没有收取原告的装修定金,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建业公司销售房屋时,从未与**家居的装修活动进行捆绑销售,原告可自行选择,同时原告与**家居签约后已享受建业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每套优惠5000元),其他优惠内容为**家居自身作出的承诺,与建业公司无关;3.建业公司与**家居仅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均系独立法人,原告要求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建业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号房屋。后原告(乙方)与被告**家居(甲方)签订一份《**生活全品家定金协议书》,约定:感谢选择驻马店十八城携手合作**生活共同推出的全品家套餐,按公司规定,收取定金伍仟元;定金金额在双方签订正式全品家合同后将直接转为合同首付款部分;甲方收取协议定金后,提供全品家套餐供乙方确认;乙方须在/年/月/日最终确认,并完成全品家正式合同签订;如客户单方中止全品家套餐的选择,定金不退。在该协议上加盖有长条印章“享房款优惠5000元赠送全屋窗帘+全屋灯具”。原告另提交宣传页,载明:建业十八城公寓建业**献礼成功选购房源的客户三天签约订购**,可以享受以下优惠:**生活交5000定金享10000元优惠,1、享受总房款优惠5000元,2、后期用**装修直接再抵5000元工程款、赠送全屋窗帘灯饰,三倍**币在**APP上兑换艺术品,后期装修可享受零首付、低利率的装修贷款,最长可以贷8年,3、若后期不用**装修,缴纳的5000元定金可以在**购买家具家电等产品、无任何消费限制。后被告**家居收到原告转款5000元。原告的总购房款优惠5000元。后原告未选择被告**家居装修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家居按****兑换家用电器,被告**家居以过期为由未履行。此后原告找被告**家居协商退还定金事宜未果,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居就原告购买的被告建业公司开发的“建业十八城”房屋,签订了《**生活全品家定金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在原告最终确认全品家套餐后,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家居交纳定金5000元,后不愿再选择被告**家居装修房屋,并要求兑换电器但未果。此时,应视为双方已实际协商解除《**生活全品家定金协议书》,并商定一致把原告支付的5000元定金以**家居提供具体的家电产品形式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家居之间的合同,并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因**家居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兑换家电的义务,故应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