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岱嘉医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105财保10号
申请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68号12栋10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岱嘉医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1号楼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12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岱嘉医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19,34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3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3年5月5日申请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岱嘉医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19,34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