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464号之二 原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561723997L,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3MA4PB18HXU,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镇凤凰工业集中区二期厂房1栋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18.5元,依法减半收取23,359.25元,由原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