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304执647号 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