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77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8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324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医疗费2218.46元、鉴定费495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1406.46元,核减申请执行人借支的4000元,共107406.46元;执行费1511元,以上共计108917.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17.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执 行 员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