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19号
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高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周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勇,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金湖村(岳塘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