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2486号
原告:***,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5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24974-9。
法定代表人:张国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交纳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