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21976号之一
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5F。
法定代表人:RICHARDZHO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3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36元,由原告西图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姣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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