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楼观铂旅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3771号 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以北、长平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4302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楼观铂旅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终台路与107省道交汇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B0Q7TE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楼观铂旅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