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3226号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7270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86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