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2380号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7270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启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工业园C0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Q31WG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启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